新能源電動車發(fā)展迅速,隨著新材料的不斷開發(fā)和涌現,各種以電池驅動的車輛層出不窮。由于不同原材料生產的電池性能存在差異,安全性也大有區(qū)別。為了準確的加以區(qū)別和管理,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TDG)在2022年11月底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第61次專家會議,會上通過了多項提案,其中一項專門針對電動車輛:對原UN3171內容進行修改,同時新增設3項UN代碼,決定這部分條目將加入到下一版(第23版)《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章范本》中,會議報告于2022年12月11日對外發(fā)布。
目前《規(guī)則范本》中的UN3171條目內容為電池驅動的車輛或電池驅動的設備,其范圍較為寬泛,不適應當今電動車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和類別的管理要求,TDG因此決定做進一步的區(qū)分,在危險貨物覽表中新增3個UN代碼,分別適用于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和鈉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
UN3556鋰離子電池車輛,Class 9
UN3557鋰金屬電池車輛,Class 9
UN3558鈉離子電池車輛,Class 9
而修改后的UN3171條目適用于安裝濕電池、金屬鈉電池或鈉合金電池的車輛和設備,該條目也仍然適用于鉛酸電池的車輛。
新規(guī)則特別為這三類電動車輛制定了包裝導則P912:
車輛應固定在牢固堅硬的外包裝中,該包裝容器應由合適的材料制成,并且具有與包裝容量及其設計相關的,具有足夠的強度。包裝應防止車輛在運輸中被意外操作和啟動。包裝容器不必符合4.1.1.3的要求。車輛應被固定在包裝中,以防止在運輸中任何方向的改變,以及導致車輛的移動和電池的損壞。
包裝運輸的車輛可以將車輛上的某些部件(電池除外)從其框架上拆下運輸。車輛的包裝凈重可以超過400公斤。
當車輛的單件凈重等于或大于30 kg時,可以有三種方式:
(a)可以裝入板條箱或固定在托盤上;
(b)可以不包裝運輸,條件是車輛能夠在運輸過程中保持直立,無需額外支撐,并且車輛為電池提供足夠的保護,以免對電池造成損壞;
(c)如果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有可能傾覆的(例如摩托車),則可以在裝有防止傾覆的手段的集裝箱內不加包裝地運輸,例如使用支架、框架或貨架。
規(guī)定還重申,如果車輛被密封容器包裝則需要粘貼9A號(Class 9)標簽;但如果無法使用外包裝的則可以不粘貼上述標簽。
另外,對于鈉離子電池供電的車輛,在電池已短路,電池中不含電能(電池的短路可以驗證的),則不受規(guī)則的限制。
上述規(guī)則細化了電動車輛的分類,方便使用并且一目了然,更有針對性的對照應用和加以管理。這些規(guī)定不久之后將會被國際海事組織酌情導入新一版的(第42-24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加以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