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產品一般都會在產品上標注產品的各項技術參數,如工作電壓和電流等,對鋰電池而言,其容量的大小直接反映該電池的功率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聯合國危險品專家委員會在2009年修訂《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示范條例》第十六版時,針對鋰離子電池增加SP348的標識要求。因而也相應的反映在海運及空運要求:
海運的IMDG CODE-SP348和空運IATA DGR PI965,PI966,PI967規則中分別提出了鋰離子電池標識的內容的要求上:
2011年12月31日后生產的蓄電池須在外部標記瓦特-小時比率Watt-hour rating(Wh)。
一般而言,目前市場上銷售流通及進出口的可充電的鋰電池大都是2012年后所生產,所以都應當按規定在電池上標注顯示Wh,否則就可能因為不符合規則被承運人拒絕接受,影響正常的運輸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