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目前有許多這類動力電池需要空運,筆者經常被問到。
在IATA DGR中針對此有一個特別條款A99,規定的內容:盡管危險貨物清單(第4.2小節)L欄和包裝說明965,966,967,968,969,970 Section I規定的貨運飛機的每包裝數量限額,鋰電池或電池組件(UN 3090或UN 3480),安裝在設備中或與設備一起的鋰電池組,在符合包裝說明第I部分(UN 3091或UN 3481),如果經始發國有關當局的批準,其重量可超過35kg,批準文件必須隨同貨物運輸。
上述要求(PI965 Section IA)的主要前提條件:
1,通過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UN38.3的檢測;
2,使用的包裝須符合II類包裝性能標準(PG II);
3,電荷SoC不超過30%;
4,承運人可以接受沒有限制;但有相對多的航空公司是有這類經營人差異化限制的,如下圖:
5,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這一點是最為重要和關鍵的。
關于獲得批準的現實情況和現狀,筆者將在后續作專題撰稿進行介紹,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