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經常被問到的問題。
我們在答疑臺開始的前幾期中,就曾介紹過UN38.3的各方面的內容和要求,可見這個測試對鋰電池的運輸安全極其重要。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有部分小批量的鋰電池需要空運去進行檢測或做樣品展示,針對這種情況,國際民航組織給出了一個特別的解決方法,即A88特別條款的批準方式:
該條款的主要內容:批量生產之前原型鋰電池組或鋰電池,當出于試驗目的或低產量(即年產量不超過100個)的鋰電池進行運輸,在沒有經過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UN38.3測試情況下,如果始發國有關當局的批準,并且滿足包裝指示910條款的要求,可僅限制貨機運輸。批準文件須隨同貨物運輸,并且注明在托運人的申報單上。
對單獨的鋰電池包裝指示910主要內容:包裝容器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要求的桶,箱,罐;
(a),不同大小,現狀或重量的電池組須包裝在一個外容器內,外容器須是以上列出的經過試驗設計類型,并且包件的總質量不得超過試驗的設計要求的總質量;
(b)每個電池組或電池必須單獨包裝在內容器中,然后放入外容器;
(c)每個內容器必須用足夠的阻燃和絕緣的隔熱材料完全包裹,防止熱傳導而造成危險;
(d)采用適當的預防措施,盡量減少震動和撞擊影響,防止在運輸中因電池在包裝內的移動,造成電池的損壞和發生危險情況。
(e)凈重超過30公斤的電池組,應限制每個外容器只裝一個電池組。
與A99一樣,承運人對A88也有經營人的差異化限制。
當然最為的困難和復雜的工作是獲得主管部門的有效批準,這個方面的內容和情況,筆者將在下期的文章進行介紹。